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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男子以假欧元兑换新币 潜逃十多年后落网监50

2015-01-15 14:03:21|来源:海外网|字号:

据联合早报网报道,一名荷兰籍男子用假欧元兑换新币,被捕后控上法庭,不料他弃保潜逃,10多年后在加勒比海一个岛国落网。

当年42岁的被告阿玛纳,如今53岁,他昨天承认使用假钞和拥有假钞等五项控状,法官判他坐牢50个月。

不过,法官准许刑期从2013年1月30日他在海外落网那天算起。如果他在监狱中行为表现良好,扣除三分之一刑期,预料10个月内便可出狱。

被告案发时在荷兰开旅行社,2003年5月21日持社交访问准证进入新加坡,声称是要跟本地旅行社和酒店业者见面,讨论旅游配套的事宜。

不过,被告并未携带任何商业文件或名片。此外,他来新加坡之前,并未联络本地旅行社和酒店业者。

被告飞抵新加坡当天,先后到桥北路、维多利亚街和亚拉街的四个钱币兑换商处,用1万1000欧元假钞兑换到2万2000新元,但他在第四个钱币兑换商兑换钱币时被识破,当场被捉。警方接获

报案到场调查,从他身上搜出2万零500欧元假钞。

两天后,被告被控上法庭,他获准保释。被告要抗辩,案件11月7日进行审前会议,但他没有出现,弃保潜逃。商业事务局要求国际刑警通缉被告。

2013年1月30日,被告在加勒比海岛国特立尼达和多巴哥(Trinidad and Tobago)落网。他不愿被引渡回新加坡,但经过多轮审讯,当地法庭批准将被告引渡回新加坡。被告最终于2014年6月

2日引渡回新加坡。

代表被告的卡立达斯律师要求法官将被告刑期从海外落网那天算起。

律师求情说,没有证据显示被告是犯罪团伙成员。此外,没证据显示被告实际上知道那些是假钞。被告面对的控状是指他有理由相信那些是假钞。因此,被告的罪责偏低。

主控官伊曼都迪副检察司指出,被告弃保潜逃,落网后不愿被引渡回新加坡。

主控官说,被告面对的使用假钞控状可判终身监禁,可见被告罪行的严重性。根据判例,就算假钞数目和涉及金额不大,假钞罪的刑罚一般上是坐牢三年到五年。涉及假钞案件可能影响新加

坡金融体系,有鉴于此,法庭必须严惩被告。


(责编:谢佳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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