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2-26 10:00:59|来源:人民法院报|字号:
三、提高刑事诉讼效率的改革
(一)刑事案件向行政案件的转化。原来荷兰对于交通违法的罚款是按照刑事程序处理的。上世纪末,荷兰开始对某些犯罪进行去刑事化处理,即由检察官决定进行行政处罚,不再提起公诉。检察官依据《交通法规强制执行法案》把交通犯罪转化为行政处罚,使得简易法庭避免了每年审理数以万计的案件。现在,对于交通违法行为,当事人只有将罚金交讫,才可以先是就罚金向检察官提出异议,而后向地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种制度建构的目的是,在不损害当事人权益的基础上,提高罚金及其执行的速度,当然也提高了司法效率。
现今,荷兰正在努力将更多的刑事案件转化为行政案件。检察院被赋予在没有法官介入的情况下给以制裁的职能,包括罚金、强制性义务和条件。其意图在于,减轻刑事法庭的工作量和增强刑事司法制度的整体功能。
(二)扩大刑事独审法官的权限。地区法院的刑事法庭有全席开庭(三名法官),也有独任法官开庭。后者称为“治安法官”,治安法官只有对轻微犯罪处以6个月监禁的权限。为了增强刑事法庭的审判能力,治安法官的职能出现了变化,对于毒品犯罪案件,其权限提高至处以上限一年的监禁。有时候,检察官偶然会将较重大的刑事犯罪诉至治安法官(这是因为诉至3名法官组成的全席法庭花费时间过长)。
(三)设立重大刑事案件全国协调中心。“重大案件”指的是需要超过30个小时审理的案件。相当数量的此类案件以前是在荷兰西部地区(Randstad)审理的,这使得当地地区法院不堪重负。如果这些案件能在各地区法院中均衡分配,这个问题就不复存在了。然而,原来刑事案件管辖权的规定成为障碍:刑事案件要么由嫌疑人居住地所在地区法院审理,要么由案件发生地所在地区法院审理。为此,荷兰设立了一个全国重大刑事案件协调中心,将协调全荷兰的所有刑事案件的管辖审理。这样,全国协调中心将决定重大刑事案件是否由另一个法院审理。
(四)设立毒品案件专业法庭。荷兰某些地方有大量的毒品类案件(如史基浦机场的毒品贩卖案件),这类案件的数量之多让哈勒姆地区法院疲于应付。附近的阿姆斯特丹地区法院也提出,从法院组织结构的角度来说自己不能再扩充了,所以无法提供审判力量的援助。最后哈勒姆地区法院不得不在史基浦机场新设一个吸毒案件专业法庭。
四、提高行政诉讼效率的改革
20多年前,荷兰每个政府部门都有自己的专门行政法院。从20世纪九十年代初开始,政府逐步地减少了专门行政法院的数量。最重要的措施是制定了普通行政法法案,并修改了相关的法院组织法案,在19个地区法院中建立了行政法庭。
增加普通行政法庭的管辖权是荷兰提高行政诉讼效率的重要措施。这方面的一个例子是学生助学与贷款上诉特别法院的废除,使地区法院的行政法庭拥有了对此类案件的职能管辖权,以中央上诉委员会为其上诉法院,这样就降低了行政法院管辖权的复杂性。
纳税人如果对税收部门的决定有异议,可以向上诉法院税收法庭起诉,也可以上诉至最高法院税收法庭进行终审裁决。议会正在考虑将上诉法院所在地的地区法院作为一审法院。这样,一审法院是地区法院中新设的税收法庭,对这些一审税收法庭判决的上诉将在相应的上诉法院提起,从而减轻最高法院的负担。
此外,荷兰正在讨论设立一个“行政审判最高法庭”,把枢密院、中央上诉委员会、劳资关系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税收法庭的行政审判职能统一起来,这样既可以保证法律统一适用,还可以提高诉讼效率。(范明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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