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荷兰企业可成为外企在华人力资源管理的旗帜?
附录(资料来源于天元律师事务所):
国外企业定义:
根据中国法律,境外(包括港澳台,下同)企业或个人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合称“外资企业”)都属于中国企业。外资企业与内资企业一样(即在适用法律方面),在用工时均需遵守中国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务派遣暂行暂行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等。此外,外国企业在中国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聘请当地工作人员的,则应当委托当地的外事服务单位或中国政府制定的其他单位办理。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适用范围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不同于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方式用工,劳务派遣也是法律规定的用工方式的一种。一般的用工模式下,是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签订劳动合同,直接建立劳动关系。而在劳务派遣方式下,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之间应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再根据劳务派遣协议被派遣至实际的用工单位工作。
根据中国法律规定,除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和外国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等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以及船员用人单位以劳务派遣形式使用国际远洋海员的之外,其他中国企业(包括外资企业)使用劳务派遣方式用工时仅均限于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且受限于法定的用工比例。
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规定,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责编:许雪、吕文宝